期刊文献+

农信社移交省级政府管理——监督管理各方该咋办?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中明确指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要重点解决好两个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将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要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监督管理体制,分别确定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责任。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2004]48号文,批转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指导意见,确立了“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审慎监管,稳健运行”的对农村信用社实施监督管理的总原则,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省级政府、银监会、人民银行和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对信用社监督管理和防范风险的职责。 良好的政策环境是农村信用社走出困境、稳健发展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条件。随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深入开展,农村信用社交由省级政府管理后,农村信用社的外部政策环境也会得到明显的改善。如何认真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在新的外部政策环境下,借势生金,合力构建新的运转高效的监督管理体制成为有关方面共同关心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期编发的几篇稿件分别从不同视角和层面阐述了地方政府及监督管理各方与农信社的关系,提供了一些监督管理体制重构的新思路和?
出处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 2004年第9期10-11,共2页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 of China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