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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将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告诫和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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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2004年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上获悉,今后我省将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告诫和问责制度。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市级政府,将被责令书面或到省政府检查汇报。 新施行的问责制度规定:'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6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写出书面检查;必要时,由市政府负责人到省政府检查汇报。'
作者 黄国华
出处 《安全与健康》 2004年第05S期6-6,共1页 Safety & Heal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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