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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侵权之债还是合同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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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曾树江于1999年5月11日驾车致伤羡伟(未成年人),羡伟伤后用去医疗费用10000元,经交警部门调解,曾树江赔偿了羡伟的医疗费用9000元后,与羡伟的父亲羡广明协商一致,由曾树江当场出具书面欠条给羡广明,该欠条载明:“曾树江欠羡广明1000元,于1999年12月30日前付清”。逾期后,羡广明以曾树江出具的欠条为据,于2001年12月29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
作者 林万泉
出处 《四川审判》 2002年第3期55-5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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