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立军事主诉检察官制度 ,是军事检察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科学的军事主诉检察官选任方式 ,责、权、利相统一 ,符合军事诉讼规律的办案制度 ,以及军事主诉检察官与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刑事检察部门负责人的新型关系是军事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的目标。目前 ,军事司法独立、军事诉讼立法、军事司法编制、军事检察人员素质以及利益保障上存在着一些缺陷 ,建立军事主诉检察官制度所要求的超前性与军事司法现状的滞后性冲突亟待解决。
出处
《西安政治学院学报》
2002年第1期46-49,共4页
Journal of Xi'an Politics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