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合不好散 分手“全武行”
-
1曹登润,伍第斐.论扰乱法庭秩序罪[J].人民司法,1992(7):17-18.
-
2付雄师.从比例原则析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犯罪化问题——以《刑法修正案(九)》第37条第3款为视角[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5(3):78-83. 被引量:1
-
3《刑法修正案(九)》要点解读(三)[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29(3).
-
4刘进.论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犯罪化的制度构建[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5,36(12):128-130. 被引量:1
-
5利子平.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J].法学杂志,2008,29(6):25-28. 被引量:10
-
6柯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第36条争议问题研究[J].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1(4):17-24. 被引量:4
-
7蒋华林,刘志强.“死磕派律师”是否走向黄昏?——以《刑法修正案(九)》第37条的理解与适用为中心[J].法治研究,2016(2):100-109. 被引量: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