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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简单易用的产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可以省略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三项中的某一项或者某两项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
出处 《中国医药导刊》 2004年第4期309-310,共2页 Chinese Journal of Medicinal 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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