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家的强势宣传和严厉打击下。绝大多数企业都能按照国务院第327号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第23号令《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6号令《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37号令《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38号令《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168号公告《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176号公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目录》、193号公告关于发布《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的通知等法规及规定组织生产、经营,但仍有极少数人顶风作案。国家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处罚非常严厉,情节严重的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谁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各企业一定要守法经营,除对“瘦肉精”引起高度重视外,对176号公告中的五类40种违禁药品都要远离。现将关于惩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司法解释刊登如下。
出处
《湖南饲料》
2004年第5期6-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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