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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征收征用补偿标准探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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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国人大第四次修宪规定了公益征收征用应该给予“补偿”的原则,国家应当制定公益征收征用法,依据实际情况确立“补偿”的具体标准。根据我国公益征收征用的具体情况,对被征收征用人的补偿可分别实行“完全补偿”、“适当补偿”、“超值补偿”几种不同标准。现阶段不宜主张公益征收征用中的精神损失补偿,也不宜把对财产权的限制即“实质侵犯”也包括在公益征收征用的补偿范围之内。
机构地区 西南政法大学
出处 《理论与改革》 北大核心 2004年第5期114-118,共5页 Theory and Reform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日]盐野宏 杨建顺译.日本行政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510.
  • 2王名杨.法国行政法[M].法律出版社,1997.393.
  • 3[英]奥格斯 郑戈译.《财产权和经济活动自由》[A].载享金等编.宪政与权利[M].三联书店,1996.160.

同被引文献25

引证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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