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对当事人不履行自动执行和解协议能否起诉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企业因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于1996年6月6日经人民法院调解审结,调解书规定:被告应给付原告联营结算款本金、利息、审计费、案件受理费共计522764元。该调解书生效后,原告遂与被告就该调解书的执行签订了以物顶债协议书一份。被告以三套住房和两辆车折抵全部执行款。协议注明两车手续完备,在交接后1997年1月1日前办理完过户手续,双方无其他争议。因此,原告没向法院申请执行。
作者 徐纯科
出处 《当代审判》 2003年第3期47-48,共2页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