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英美与法德等西方国家建立审前司法审查制度 ,以对侦检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追诉行为实施司法审查 ,来平衡诉讼结构 ,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但在我国的审前程序中却不存在这种司法审查制度 ,成为我国审前程序丧失基本的诉讼性格之主要原因。本文在对西方主要国家的审前司法审查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 ,探讨在我国建立审前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并提出了具体的制度设计。
出处
《杭州商学院学报》
2003年第3期58-64,共7页
Journal of Zhejiang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安徽省教委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刑事司法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研究 (批准号为 2 0 0 1jw0 5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