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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投票权非完备性与股东行为选择 被引量:15

Voting Power and the Execution of Share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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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观察股东的投票权是否完备,不仅要从总体上看它是否具备“用手投票”或“用脚投 票”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要看两权是否同时具备。
作者 李学峰
机构地区 南开大学金融系
出处 《证券市场导报》 北大核心 2003年第3期71-76,共6页 Securities Market Herald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2

  • 1Hart. O.,1995b,"Corporation Governance: Theory and Implication", Economics of Joural,no.3
  • 2R..B.Ekelund and R.D.Tollison,1980,"Mercantilist Origins of the Corporation", 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 Ⅱ.
  • 3Rafael La Porta and Florencio Lopez-de-Silanes, 1998,"Capital Markets and Legal Institutions".European Economic Review, 1,January.
  • 4本文将主要从上市公司的普通段的投票权进行考察,但实际上这一标准也可扩大到优先股、债权及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只不过这些权利,其"两权同时具备"的实现形式与上市公司的普通股存有差异.如债权持有人,他并不通过参与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机构行使用手投票权,而是通过对公司借款资金的用途、进度等的监控而施加影响;而一旦公司对所欠债务拖欠不还或无力偿还,它一般也可通过两种方式行使用脚投票的权利:一是转让其债权(如资产证券化方式);二是通过司法程序或破产清算程序来确保自己的"退出"权利.
  • 5注意这一概念与Berle和Means(1932)的"两权分离"是不同的.Berle和Means及我国国企改革中所提两权分离一般指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 6从理论上推论,投票权非完备性的另一表现即是一部分成员既有用手投票的权利,又有用脚投票的权利,而另一部分成员则或者只拥有一种权利,或者两种权利都不拥有.这种情况甚至从形式上也违背了股份公司的特征,而且至少在现实中(包括我国)还未发现这种情形的投票权非完备,因此不在我们研究范围内.
  • 7其实,就此点而论,中国的上市公司是真真正正实现了国企改革的目标之一-一股权多元化.只可惜,这里也存在一个物极必反:其股权的超多元化已导致了股权关系的混乱,并由此导致了统一资本市场的割裂.
  • 8林毅夫(2001)的研究也证实,在中国,上市融资成本要高于银行贷款的成本.这实际上也提醒我们不能仅从表面的成本-收益核算或比较优势理论去考虑问题,而必需从更深的层次、隐性的成本-收益上加以探讨.
  • 9虽然现实中关于经理股票期权问题也在讨论之中,但由于现行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股票期权这一制度安排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还基本处于空白.
  • 10尽管现实中也有一些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利润预测,但投资者很少关注,上市公司也并不重视这种"无根据"的预测.

二级参考文献3

共引文献49

同被引文献131

二级引证文献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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