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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统一征地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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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更应是一个过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法律对征地方案批准后的征地行为,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但对征地方案批准前的征地行为的实施,缺乏法律效力的规定,而对始于八十年代的"统一征地",更缺乏法律支持.
作者 黄志华
出处 《浙江国土资源》 2003年第6期50-52,共3页 Zhejiang Land &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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