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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应当被完全免除赔偿责任吗?——兼论格式条款的解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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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3年6月,王某在某宾馆住宿进行房客登记时,宾馆出示了“旅客住宿登记卡”,在“注意事项”栏中有下述内容:房客同志,为确保您的人身安全,按《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请您务必将现金和贵重物品及行李包裹存入保管室。不愿存者,责任自负。请签名。王某选择了不存放,并在上面签了字。然而在住宿的第二天晚上,王某回宾馆时发现房门大开,
作者 叶健
出处 《经济与法》 2003年第12期78-79,共2页 Economy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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