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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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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尽快把上海建成国际经济、金融、贸易中心之一”,迎接世博会的召开和实现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战略目标,必须加快提升上海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为此,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于2003年11月13日批准颁布了《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为上海的进一步加快发展,在城市规划制定和实施上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障。 (修正案)首先加强了市人大对于城市规划制定和实施的监督,进一步明确市人大重点监督检查全市违反城市规划的具体情况。(修正案)也调整修改了中心城和效区规划和建设的基本规定,重点提出中心城要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层建筑,郊区规划和建设要“工业向工业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的三集中,重点发展新城和中心镇。在此基础上,按照“规划制定”上移的精神,市和区县在编制和审批城市规划工作中的组织编制和审批权限作了调整,作出了新的规定。同时,为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落地,增加了“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制定的有关规定,便于更好的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在规划土地和工程的管理中,适应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增加和调整了在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中规划管理的程序,同时按照“项目管理下移”的要求,对市和区县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也作了调整。最后该(修正案)加大了对违法建设的处罚,按照加快改善城市环境的要求,对违法建设处理毫不手软,一律拆除和没收,并对拆除或者没收后,仍未完全消除影响的,处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百的罚款。总之,按照城市发展新的要求,加强规划管理,该(修正案)在一些较重要的内容上,按照市委和市政府的要求作了修改和调整,保证城市健康有序的协调发展。
作者 陶卓杰
出处 《上海城市规划》 2003年第6期37-39,共3页 Shanghai Urban Planning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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