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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学教育制度及其对我们的启示 被引量:59

The German legal educational system and its enlightenment to 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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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德国法学教育的典型特征是双轨制。法学教育由大学基础学习阶段和见习阶段组成 ,是一种学术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制度。大学基础阶段的学习以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为终结标志 ,见习阶段则以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为终结标志。作者分析了这种法学教育制度多方面的优越性 ,同时揭示了其中存在的不足 ,以期对中国法学教育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一些启示。
作者 邵建东
机构地区 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论坛》 2002年第1期98-103,共6页 Legal Forum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笔者在哥廷根大学留学时,听一名教授说过,他教过的一名学生在读了33个学期(即16年半)后才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当然,这应该是一个极端的事例.
  • 2例如,在由迪特尔@梅迪库斯(Dieter Medicus)撰写、由笔者翻译的<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如中,基本上没有涉及到国外民法中的理论、制度和规范.

同被引文献360

引证文献59

二级引证文献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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