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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我国行政立法的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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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已经成为了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的一个成员方。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 WTO条第款的规定:“每一成员应当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定对其规定的义务相一致”,且该条第164款明确要求“不得对本协定的任何条款提出保留”。5①作为成员方,我国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全面的履行国际条约下的义务。该义务体现在行政立法②方面即为创制、规定与贸易有关的行政法规必须与规则保持一致。本文主WTO要介绍了规则对我国行政立法提出的新要求,在此基础上,笔者对于在新的形势下,我国的行政立法工作应该如WTO何适应新要求,面对新挑战,提出了一些相应的看法。
作者 朱淑娣 张洁
机构地区 复旦大学
出处 《行政与法》 2002年第8期6-9,共4页 Administration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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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5

  • 1巴吉拉斯·拉尔·达斯.《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概要:贸易与发展问题和世界贸易组织》,刘钢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 2巴吉拉斯·拉尔·达斯,刘钢译.《世界贸导组织协议概要:贸易与发展问题和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 3巴吉拉斯·拉尔·达斯,刘钢译.《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概要:贸易与发展问题和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6页.
  • 4姜如娇,朱子勤编.《世界贸易组织(WTO)法律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皈社2000年版,第224-226页.
  • 5http://www.cfia-acia.agr.ca/english/corpaffr/newsrelease/19980407e.shtml(于2000年10月6日访问).

共引文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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