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已经成为了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的一个成员方。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 WTO条第款的规定:“每一成员应当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定对其规定的义务相一致”,且该条第164款明确要求“不得对本协定的任何条款提出保留”。5①作为成员方,我国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全面的履行国际条约下的义务。该义务体现在行政立法②方面即为创制、规定与贸易有关的行政法规必须与规则保持一致。本文主WTO要介绍了规则对我国行政立法提出的新要求,在此基础上,笔者对于在新的形势下,我国的行政立法工作应该如WTO何适应新要求,面对新挑战,提出了一些相应的看法。
出处
《行政与法》
2002年第8期6-9,共4页
Administration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