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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搞腐败”的人数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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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谓腐败,可以用一个最简单的定义,就是“利用公权谋私利”。若是利用“公权”谋公利,那是理所应当的;若是以“私权”谋私立,不说是天经地义,也是合理合法的;若是以私权谋公利,通常称为“大公无私”,经济学上称为“利他主义”,需要提倡;只有以公权谋私利这件事,是人们深恶痛绝的腐败,是属于要加以“严打”的行为。
作者 樊纲
出处 《中国政协》 2001年第3期50-5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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