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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后新建房屋被处置所得应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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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登记后,地上新增房屋的处置是一个较为特殊的问题。根据国家《担保法》第五十五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五十一条规定可知,当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而作为一般情况。
作者 黄晓华 于磊
机构地区 日照市房管局
出处 《山东房地产》 2004年第4期28-2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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