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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性合作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基于浙江台州等地一些村个案的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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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首先是从农村开始的,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又首先是从改革所有制关系入手的,而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是中国农民的一个伟大创造。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深化改革又有必要回到农村,社区性合作组织产权改革,又是农村一项伟大的革命。虽然目前还处于不断探索阶段,但它具有存在的合理性、深化的必要性,它必将对所有制结构带来深刻的变化,对农民的利益和经济的发展产生更大的影响。多数产权创新首先在地方完成局部合法化,当制度创新显著见效于经济增长时,这些地方的创制权得到巩固,并进而改变中央决策的政治平衡和完成全局合法化。农村社区性合作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既是一个产权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农村现实问题。本文运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典型与一般相结合的原则和方法,试图将个案研究得到的认识一般化,从而增加对农村社会性股份合作制改革内在逻辑的理解。
作者 李创求
出处 《经济研究参考》 2004年第69期29-36,48,共9页 Review of Economic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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