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业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是否具有补偿性质,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一直是法学界和保险界争议的焦点.保险界尤其是保险公司一般主张医疗费用保险具有补偿性质,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仅对公费医疗、社会保险机构报销后或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剩余的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法学界和司法界对这个问题则存在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主张具有补偿性质,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仅对公费医疗、社会保险机构报销后或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剩余的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另外一种观点则主张不能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对公费医疗、社会保险机构可报销的费用和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也不能免责.对商业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的不同认识和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直接影响到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也引发了大量的保险合同纠纷.
出处
《经济研究参考》
2004年第71期26-27,共2页
Review of Economic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