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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时期高致病性禽流感灭活疫苗质量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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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致病性禽流感灭活疫苗(以下简称禽流感灭活疫苗)质量事故处理程序。保证质量事故处理公开、公正、科学,明确疫苗生产、供应、供用单位的责任,减少因疫苗质量造成损失,特制定本程序。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非常时期经农业部批准的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禽流感灭活疫苗质量事故处理。第二章处理依据第三条禽流感灭活疫苗的生产、供应、使用单位是疫苗质量事故报告的责任人。第四条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是疫苗现场封样单位,是质量事故的初步认定部门,是疫苗引起相关问题的处理部门。第五条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称中监所)是禽流感灭活疫苗质量技术仲裁机构,是禽流感灭活疫苗质量事故调查核实的技术单位。第六条疫苗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是农业部批准的禽流感灭活疫苗质量标准和标签说明书。第七条疫苗质量事故检验的样品为生产、供应单位的留样或使用单位的剩余样品。生产企业未留样的,用供应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样品进行检验。供应单位未留样或没有样品的,用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样品进行检验。使用单位未留样的或已使用完的,用生产企业和供应单位的样品进行检验。
出处 《北方牧业》 2004年第6期22-2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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