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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受贿谋利要件刍议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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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斡旋受贿以不正当利益为谋利要件,这种规定对于司法实践极为不利,直接影响了此类犯罪的定罪处罚。作为受贿罪的一种形式,斡旋受贿的处罚机理仍在于权钱交易,谋取的利益不应当有正当和不正当之分;将谋利要件限定在不正当利益,并不能体现刑法的谦抑精神,相反,在某种程度上放纵了犯罪,促使了规避法律等行为的发生。把斡旋受贿与普通受贿的谋利要件统一起来,无论从立法技术,还是司法层面上看,都是十分必要的。
作者 黄庆芳
出处 《法治论丛(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第5期74-77,共4页 Law Journal of Shangha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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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1

  • 1陈兴良.刑法疏议[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

共引文献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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