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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法院的有限变更指控罪名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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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法院为正确适用刑罚,实现惩罚犯罪的目的,在判决时并不局限于控方指控的罪名去认定最终的罪名。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虽然吸收了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主义的若干长处,但从总体上看仍然属于职权主义的诉讼构造,在该模式下,法官拥有极大的自主权,对证据的取舍、事实的认定及法律的适用都由法官自由判断,法官直接变更指控罪名电成为审判权的当然组成部分。
作者 俞静尧 邵劭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4年第9期58-59,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查士丁尼著 张企泰译.《法学总论—法学阶梯》[M].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1版.第1页.
  • 2[美]布坎南著 平新乔 莫扶民译 《自由.市场与国家—八十年代的政治经济学》[M].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133页.
  • 3[前苏联]特拉依宁著.《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4页.
  • 4苗生明.《定罪机制导论》[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

共引文献3

同被引文献22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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