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3月15日,中国车主千呼万唤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发布,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我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首次实施召回制度。在此之前,经济学界有很多关于中国应否开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论证,提倡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立法是大家的共识。目前,这个《规定》的颁布为开展汽车召回制度提供了法律制度依据。然而,《规定》的颁布真的能顺利促进汽车召回制度的普及完善吗?本文认为,要想让汽车召回成为汽车生产商、汽车销售商以及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自愿参与、身体力行的一项行动,不仅需要法律制度依据,更需要各个利益相关者转变观念,提高意识,真正自觉、自愿的参与进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