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以"诉辩交易第一案"引发的问题为立足点,对刑事诉讼中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诉讼标的处分权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进而提出在中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下,应当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一定的诉讼标地处分权,同时,对于这种处分权的行使应当以一定的对价为前提,从而真正确立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诉讼主体地位。
出处
《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4年第2期24-26,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Adult Educ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