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成年人不成熟的生理、心理特点,决定了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不能简单地套用普通刑事案件的 审理模式。在他们犯罪后运用司法手段对他们进行教育挽救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除了执行刑事诉讼法已有的辩护制度、 法定代理人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等规定外,如何探索更合适的审判方法,在审理的程序上更新理念,体现司法保护,从 而做好失足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则是少年法庭一项重要的工作。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04年第5期62-67,共6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