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英国处理儿童诱拐案件的做法已经成为各国的模范。其司法依据主要是1980年海牙公约和1985年《儿童诱拐与监护法》,适用于各个法域和附属地区。处理儿童诱拐案件的司法体系主要是由儿童诱拐委员会和法院组成,这种司法体制在实践中是充分而有效的。其司法态度也是非常积极的,一般是支持返还儿童,同时通过限制使用口头证据、建立权威司法解释来保证儿童的返还。英国向其他成员国申请返还的司法实践表明,海牙公约在英国返还串请方面运作良好,而英美之间相互申请案一直保持相对稳定,并存在一定模式。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04年第5期74-77,9,共5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