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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职务犯罪应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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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村官"是一个特殊的主体人群.论级别,他们没有级别,只是协助政府从事公务;论权力,他们拥有广泛的权力,管理村的公共事务,并在一定范围内代替政府行使国家的管理权,在村里权倾一方:论犯罪危害,他们侵害的是我国最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引发群众集体上访,造成干群关系高度紧张,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严重破坏社会稳定,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机构地区 农安县检察院
出处 《吉林农业》 2004年第10期33-33,共1页 AGRICULTURE OF JI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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