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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农民集体土地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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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农民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农地)征用中,首先涉及到的一个相当普遍的提法是:农地的产权完全归农民所有;应当充分尊重农民的土地权利,这种权利不应当被剥夺。应当明确,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农地集体所有制,农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的,从而,在提到农地产权时,首先就应当明确农地的集体所有权,而不应当超越这一层次而强调“农地产权完全归农民所有”,以免产生误解甚至误导,进而把农地产权问题人为地复杂化。当然,我国农地集体所有制的本质为“共同共有制”,这意味着农村集体经济的每一个成员都平等地拥有一份土地权利。
作者 孙选
出处 《黑龙江国土资源》 2004年第9期46-46,共1页 Heilongjiang land and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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