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我地发生一起医疗事故。受害者上诉法院后,法院在判决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这一规定,把医疗费用开列到与医疗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病人的工资、福利补贴、就医路费、营养费以及护理照顾病人的家属或单位派出人员的相应费用等,由医院赔偿。这种作法是否正确?' 由于医疗事故增加的医疗费用'包括哪些?答:卫生部1988年'关于下发《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此医疗费用系指医疗单位在发生医疗事故之后。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1994年第3期37-37,共1页
China Health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