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中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1993年1月1日起施行)中新增一条罪名: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罪(此款系法人犯罪)。二、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1992年12月28日起施行)中新增一条罪名:劫持航空器罪。三、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1993年7月1日起施行)中新增二条罪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四。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1994年第6期17-17,共1页
China Health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