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税收是国家对纳税人财产权的“合法掠夺”,如没有相应的纳税人权利保障机制,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保护就是一句空话。纳税人在承担纳税义务的同时,也理应享受相应的纳税权利。而我国宪法第56条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对于相应的纳税人权利却没有规定。宪法的立法缺失,极不利于纳税人地位、纳税积极性和纳税意识的提高,且会给公共权力滥用进而损害公民权利带来极大的空间。本文试图通过对宪法第56条的法理分析,在基础理论上对在税收过程中出现的国家征税权力和公民财产权利之间的冲突作一梳理,并对我国宪法如何保障纳税人权利提出自己的看法。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04年第9期114-117,共4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