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强制执行有三种主要模式:司法执行模式(英美法模式)、行政执行模式(德奥日模式),以及新近出现的混合模式。他们都具有各自的价值取向和制度特征。我国应当选择混合式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因为它借鉴和吸收了各国行政强制执行实践经验的有益成分,力求恰如其分地划分法院和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强制执行权限,从而实现既能够防止行政强制执行权被滥用、又能够兼顾行政效率的双重目的,适合中国国情。
出处
《理论导刊》
北大核心
2004年第9期17-19,共3页
Journal of Socialist Theory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