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重商主义、李斯特、维克塞尔和凯恩斯的国家干预思想有所不同 ,虽然后三者的共性在于依托市场竞争 ,也仍有明显不同 ,由此表明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 ,市场可承受的干预力度也有所不同 ,因此政府也相应承担着不同的干预责任。不过 ,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是有条件的 ,在我国现实的条件下 ,政府最好先做好“守夜人” ,再进一步承担其他责任去对市场进行干预。
出处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4年第6期21-22,73,共3页
Journal of Hennan Busines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