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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述唐代的司法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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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唐代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监察体系 ,朝廷以中书门下作为立法机关对司法进行监督 ,尚书省作为行政机关对司法进行监督 ,御史台作为专职监察机关对司法进行监督 ,巡察使以中央的派出机构对地方州县的司法活动进行监察 ,从而构成了一个全方位。
作者 王宏治
出处 《浙江学刊》 CSSCI 2004年第5期81-87,共7页 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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