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存在错误的合同应当得到法律的适当救济 ,然而救济的后果并非取消所有因错误而签订的合同之效力。作为一项原则 ,单方错误的合同、表示方有过错的合同和一方自愿承担风险的合同 ,其效力均不应被否定 ,但这一原则的适用又受制于适当的条件。对于合同错误的处理规则 ,各国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并不完全一致 ,考察两大法系对各类合同错误效力的规定及其救济规则 ,是比较法合同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出处
《浙江学刊》
CSSCI
2004年第5期138-143,共6页
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