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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试行标准转正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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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有试行期标准的药品,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试行期满前3个月,提出转正申请;对试行标准期满未按照规定提出转正申请或者原试行标准不符合转正要求的。
出处 《中国药品标准》 CAS 2004年第4期3-3,共1页 Drug Standards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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