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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共有房产权属登记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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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大部分城市的房屋权属登记,是由房屋权利人自行提出申请,登记机关无须核验其婚姻状况和判断其是否为夫妻共有房产,在申请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即可确权发证。《婚姻法》修改以后,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界定问题,在权属登记部门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作者 张静
出处 《湖南房地产》 2004年第9期36-3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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