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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盆景作者的著作权已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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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第三届中国盆景学术研讨会(武汉)期间,与会代表在座谈时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盆景作品的原创作者和改作者或收藏者在权属方面应该如何界定?这的确是一个值得盆景界深入探讨的问题。从艺术的角度而言,盆景艺术无疑是富有创造精神和个性特点的,其创作者必然应该享有相应的权益。但是盆景艺术不同于美术、音乐和文学等艺术,它是具有生命力和可塑性的,一个盆景作品完全有可能经过一次、二次甚至多次改作而成为另一件不同于原作的作品,这种情形下,原创作者和改作创作者的权属该如何界定呢?——但这还只是比较理想的设想,更多的情形是改作基于原作的架构来进行,二者的是一种承前启后的关系,而并非去旧换新,因而权属界定就更趋复杂。确切地说,这里的“权属界定”应该主要是针对著作权中“署名权”而言的,虽然“署名权”的界定会涉及到其它的权属问题,但“署名权”首当其冲,因此成为探讨之关键。在讨论会座谈期间,编者曾听到三种意见:其一是应当给每件盆景作品建立相应的盆景档案,将原作者、改作者和收藏者一一录入,有据可查;其二是认为署名应以周期为标准,作品未转售之前,署名权应属于原作者,被收购或收藏后,购买者或受赠者必定会对作品进行养护、改作,因而应当以出售或转赠时间为限,更换为购买者或受赠者的署名;其三则认为盆景作品的原创作者的创作时间历时较久,而收藏者或收购者所进行的改作仅仅限于细枝末节,因而不可享有署名权。众说纷纭,未能统一。《盆景赏石》版自本期起,在“盆景论坛”栏目就“盆景作品的原始创作者和改作者或收藏者的权属界定”问题展开讨论,希望业界学者和广大读者能踊跃来稿。
作者 许德恭
出处 《花木盆景(下半月)》 2004年第10期14-15,共2页 FLOWER PLANT & PEN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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