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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策国资转让操作再出细则近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发布通知,对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一些操作问题作出说明和规定。《通知》规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应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到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在确定受让方并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后,南转让方按国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管理的规定,将涉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事项报国资委审核批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采取转让前将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的方法进行产权转让。
出处 《浙江经济》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8期4-5,共2页 Zhejiang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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