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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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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海市作为我国最大的消费城市 ,为了加强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管理 ,从今年10月开始 ,上海市人民政府施行修改后的《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办法中新规定了市政府要设立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 ,并负责制定与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相关的政策 ,协调有关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的其他重大事宜。其下辖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 ,并负责组织实施。这一做法对大中城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有相当的借鉴作用 ,这就将对广大养殖场 (户 )及食品加工企业今后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提出更高的要求。现全文刊发此办法 ,以飨读者。
作者 黄仲康
出处 《中国牧业通讯》 2004年第20期16-21,共6页 China Animal Husbandry Bulle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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