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喜鸟公司")
被告:白焕伦(个体工商户)
1996年,报喜鸟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成立,翌年7月,报喜鸟公司取得"鸟图形"商标.1997年1月7日,永嘉县报喜鸟制衣有限公司取得"报喜鸟"文字和拼音商标,1999年1月28日,转让于报喜鸟公司.2000年9月7日,报喜鸟公司取得"报喜鸟"文字、图形和拼音组合商标专用权,核定在第25类商品上使用.2002年3月12日,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白焕伦在重庆市渝中区朝天门大正商场及渝港广场的服装经销摊位,销售了汕尾市城区远兴制衣厂生产的标有"报喜鸟服饰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报喜鸟")名称的服装,并在其摊位标明"香港报喜鸟"字样,商品包装上标有"香港报喜鸟"企业名称.
出处
《科技与法律》
2003年第4期50-54,共5页
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