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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城镇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一个百分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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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各局、总公司,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标准'的规定,经报请市政府批准。
出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3年第2期44-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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