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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特殊病住院和门诊医疗起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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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经研究,现将特殊病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治疗起付标准作如下调整。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因患特殊病(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癌症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分别发生住院治疗和门诊治疗时。
出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3年第2期45-4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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