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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3年度单位和职工缴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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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各局、总公司,中央驻津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
出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3年第1期48-4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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