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陈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吗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犯罪嫌疑人陈某,男,三十七岁,住江苏省某市。陈某为了能承建某企业的办公用房,遂私自请人刻制了市某建筑总公司第八分公司的印章,以该公司第八分公司的负责人名誉与对方签订承包合同,后因种种原因合同未履行。经查,市某建筑总公司只有五个分公司,并不存在第八分公司。
作者 曹雪芳
出处 《青海检察》 2003年第2期59-59,共1页 Qinghai’s Procuratorial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