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江流域水资源在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必须加强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流域水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是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客观基础。《水法》、淮河水污染防治和长江采砂等流域单项立法、长江流域管理机构改革等为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提供了法律基础。长江的立法应是统一的水资源立法,并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应协调好水资源的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的关系。在没有统一流域立法的前提下,应避免区域分段立法与国家现有法规的冲突。
出处
《中国水利》
2004年第16期12-14,共3页
China Water Resour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