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铁道部发布的《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细则》第三条规定:'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铁道部卫生主管机构对全国铁路传染病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铁路局(分局)、工程局卫生主管机构,对管辖范围内(包括所有部属单位)的传染病防治实行监督管理,行使《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监督管理职权;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铁道部、铁路分局、工程局卫生主管机构在辖区内'依照规定,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如果相对人对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是以铁道部卫生主管机关为被告,还是以铁道部所属各铁路局、铁路分局、工程局的卫生主管机关为被告?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1994年第1期48-48,共1页
China Health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