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债转股:助企业应对融资规模限定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7月1日起,根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及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不得超过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融资规模的限定对借款金额已超过借款限额的外商投资企业产生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处在生产初期流动资金不足而过多依赖短期境外借款的中小型企业。
作者 魏金生 刘芳
出处 《中国外汇管理》 2004年第10期55-55,共1页 Foreign Exchange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