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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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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税发[2003]8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那么,由于预计营业利润发生的应税差异及产生的未来所得税影响金额的会计处理该如何进行呢?
作者 徐美华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0期37-38,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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